为促进人民陪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出台《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注重解决陪审工作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人民陪审工作提供更加充分有力的履职保障。
为解决陪审工作普遍存在的“陪而不审”的问题,《实施细则》规定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案件审理、查阅参审案件材料、审核参审案件裁判文书、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对参审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等7方面权利,并从参与审案的制度设计上保障陪审员权利的行使。如《实施细则》规定:开庭前,法院应至少提前1日安排人民陪审员阅卷;案件审理中,经审判长同意,人民陪审员可以参与案件共同调查、在庭审中直接发问、独立进行案件调解等;在评议案件时,应当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自主独立地发表意见,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人员发生意见分歧的,人民陪审员可在说明理由后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实施细则》规定,对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此外,《实施细则》还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培训也作出明确规定。
据悉,截至目前,福建全省法院共依法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2224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9.8万余件,年人均陪审案件10.8件,占全省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数的31.3%。